私有财产保护的社会心理调查及相关研究
[摘要]“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历史性地写入了宪法。但是,社会公众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心理认同却相对滞后。这种社会心理的滞后性可以从哲学、心理学和社会法治现实等多方面得到解释。解决私有财产保护的社会心理滞后性非常重要。我们可以从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法制宣传,校正执法、司法观念等多方面着手,尽快促进私有财产保护的社会心理成熟。
[关键词]私有财产,社会心理,滞后性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一次历史性地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上,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们所做的科研课题“小康社会私有财产刑法保护研究”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开始启动的。
一、 社会调查报告——用事实说话
为了掌握社会公众对私有财产保护现状的态度和看法方面的第一手资料,课题组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社会问卷调查活动。问卷分为两套,问卷(一)的调查对象定位为普通社会公众和大学生,问卷(二)专门针对法律工作者。每卷设置十个问题,问卷(二)的设计较多的考虑了法律工作者职业的特殊性,提出了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两份调查问卷的问题均涉及调查对象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了解和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保护那一个更加重要的看法;对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现状的满意程度;以及人们对私有财产遭受侵犯时会采取的行为方式等问题。为确保调查对象的代表性,对社会公众的调查我们采取了街头随机调查的方式。对大学生的调查我们选择了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社会安全职业学院和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四所大学不同专业的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对法律工作者的调查我们选择了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澧县和鼎城区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调查对象。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000份,收回903 份。问卷收回后,我们将所有问卷信息输入计算机,利用SPSS专业统计软件进行了统计[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