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瓮安事件看地方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
李默海
贵州省瓮安县
公共权力根据不同的对象,可以选择不同的行使方式:一是直接动用武力;二是使用政治威胁;三是制定政治规则;四是下达政治命令;五是展开政治说服;六是实施政治激励;七是实行政治处罚。上述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正面的)方面,包括制定政治规则、下达政治命令、展开政治说服、实施政治激励;二是消极(反面的)方面,包括直接动用武力、使用政治威胁、实行政治处罚。积极方面以奖励为手段,消极方面以惩罚为选择。要使政治统治或者政府管理有序进行下去,公共权力行使的“消极”方式是必要的,它暗示人们必须服从并用惩罚手段来对待和矫正不服从的行为。但是,政治统治要稳定长久或者政府管理要获得最佳效果,就不能只局限于公共权力实现方式的“消极”方面,而应追求其“积极”方面。
经济学家基思·鲍丁曾经从经济学的角度区分了权力实施的三种方式:武力威胁、交易、忠诚,公共权力实现方式的“积极”方面即属于鲍丁所区分的权力实施三种方式之一的“交易”类。社会交易是公共权力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实施方式。社会交易,简单的表述就是:假如你能够按照我的要求去做,那么我将为你做某些事情作为回报。现代社会中,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交易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交易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收了民众的钱(税收),就要为民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民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则取决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质量。所以,政府要想获得足够的权威,单纯依靠公共权力行使的“消极”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积极”方式,为社会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具体说来,瓮安“
不止如此,瓮安县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也没有贯彻社会交易原则。按照社会交易的原理,瓮安县的民众向政府缴纳税收,以此换取政府为他们提供人身安全、教育、福利等公共物品和服务。瓮安县政府收了民众的钱(税收),并没有提供令瓮安县民众满意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社会治安状况差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在瓮安县,刑事发案率很高,年发案率在600至800起,伴随着高发案率的却又是低破案率,仅在50%左右。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积案较多,民众缺乏安全感。
瓮安县政府习惯于以“消极”方式行使公共权力,事实上,这种行使方式很难被民众认为是正当的。也可以说,这种公共权力很难获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由于得不到民众的认可,暴力所实现的稳定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一个巨大的火药桶,一点火星就可能引起爆炸。瓮安“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且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很复杂,对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有清醒地认识。瓮安“6·
作者:李默海,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原理与公共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