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新思维”看待群体性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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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时间:2008-11-9 10: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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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意把重庆市出租车停驶事件的处理看做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原因(抑或说经验)有三: 一是透明度增加。像这样涉及整个城市市民生活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过去也曾经发生过,但是没有一起像这次被媒体及时详尽地报道,这种报道既有事实的描述,也有政府的处理举措。事实证明,信息透明对尽快平息事态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是对民意的倾听。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6日与出租车司机和市民代表进行座谈。这样高级别的官员坐下来和具体事件的当事人面对面,也是少有的。而且,允许媒体对会议进行现场直播,这也是需要勇气的———尽管后来事实证明,参加会议者都在理性的表达,但是,预先谁也不知道会不会出现非理性的举动。 三是重庆市对事件的深刻反思。薄熙来反思说:“我认为,这次出租车停运是事出有因,政府首先要检讨我们的工作。要反躬自问,我们自己哪儿做得不足,哪儿做得不好,或者说有官僚主义处理得不及时。”“事出有因”,说明绝大多数出租车司机的停驶不是无故闹事,属于诉求表达的范畴;而“政府先检讨”,说明“事出有因”里有政府的一份责任。 新华社以《用“新思维”应对公共事件》为题对这个事件进行了总结式的报道。这里的“新思维”,就是指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应该用“以人为本”的标准,改变过去的认知思维,继而采用新的处理方式。 在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似乎成了一群“刁民”不服管理、聚众闹事的代名词。也正出于这样的思维,随意调动警力、随意使用武器警械、随意采用强制措施,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而换一种思维看,“群体性事件”只是表明某个事件参加者人数较多而已。一个人可能酿出一个事件,一群人当然也可能;只不过,这样一群人可能有着相似的利益诉求,类似于法律意义上的“集体诉讼”罢了。不能说一个人的诉求是正当的,人数一多,就变成不正当的了。 用“新思维”看待群体性事件,就是要还原事件的本质,改变过去只看表面,简单认定事件性质,粗暴武断决定处理手段的做法。 首先要分析群体性事件是不是“事出有因”。各种原因里,有哪些是合理的成分,哪些是不合理的成分,此前有没有让当事人充分表达,有没有政府处理失当的地方等等。从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到湘西集资事件,许多事件并非空穴来风,即便有不明真相的人参与,那么,只要政府举措得当、信息足够透明,让不明真相的“明真相”,事态就会很快平息。 从以往几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来看,或多或少都有地方政府官员“缺位”和“错位”的地方。“缺位”或指漠视民意、民生问题长久没有解决,或指信息闭塞不公开,对传言谣言应对不力;“错位”指的是没有依法行政、侵害了较多人的利益,甚至有腐败现象等。解决群体性事件,就是要分析其中的原因,尤其是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 当然,群体性事件也有法律的底线,理性解决不是纵容。如果不是为了表达正当诉求,或者有人浑水摸鱼、借机破坏社会秩序,其实也恰恰侵犯了正当表达诉求的人的权益,对此当用果断手段制止之。 重庆市处理停驶事件的三个经验值得借鉴。其实,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地方政府,谁都不愿意参与或眼见发生群体性事件。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要求建立和完善调处社会冲突的机制,包括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事实上,如果这样的机制完善和有效,群体性事件就很难发生。而一旦发生了,属于“亡羊补牢”的性质,就已经预示着某个矛盾的严重性,在这个时候,尤其需要理性和智慧;如果还一刀切地隐瞒和打压,不解决根本问题,这事实上也预示着下一个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开始淤积。 (作者:樊夫) |


